企业文化 设为首页
留言本 会社案内
 

网站首页

公司介绍 空运出口 空运进口 物流中心 组织结构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业务指南
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修正案的议定书


(1977年9月30日订于蒙特利尔)

本议定书于1998年8月17日生效。
1984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交存接受书。
1998年8月17日对我生效。

 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,

  于1977年9月30日在蒙特利尔举行第二十二届会议,

  注意到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俄文正式文本的第A21-13号决议,

  注意到制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俄文正式文本是缔约各国的普遍愿望,

  认为为上述目的,需要修改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,

  一、根据该公约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通过对该公约提出的下列修正案:

  用下列文字代替该公约最后一段的现有文字:

  “本公约以英文于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订于芝加哥。以俄文、英文、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的本公约的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。这些文本应存放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档案处,由该政府将经过认证的副本分送可能签订或加入本公约的各国政府。本公约应在华盛顿(哥伦比亚特区)开放签字。”

  二、根据该公约上述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,上述提出的修正案须经九十四个缔约国批准后生效。

  三、决定由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制定一份以英文、法文、西班牙文和俄文写成,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的议定书,包含上述提出的修正案及下列事项。

  因此,根据大会上述决定,

  本议定书已由本组织秘书长制定。

  本议定书应对已批准或加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任一国家开放批准。

  批准书应交存国际民用航空组织。

  本议定书自第九十四件批准书交存之日起,对各批准国生效。

  秘书长应将本议定书的每一件批准书交存日期立即通知所有缔约国。

  秘书长应将本议定书生效的日期立即通知上述公约的所有参加国。

  对于在上述日期以后批准本议定书的任何缔约国,本议定书应自其批准书交存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之日起生效。

 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第二十二届会议主席和秘书长,经大会正式授权,签署本议定书,以资证明。

  本议定书于1977年9月30日签订于蒙特利尔,以英文、法文和西班牙文和俄文四种文字写成一份文件,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。本议定书应存放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档案处,并由该组织秘书长将经认证的副本分送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所有参加国。

 

  大会第二十二届会议主席:克?奥?拉特雷

秘书长:伊威斯?朗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