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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4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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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4号
根据世界贸易组织《纺织品与服装协定》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,自2005年1月1日起,取消蚕丝类商品出口核定公司经营管理,同时取消坯绸和部分蚕丝类商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 自2005年1月1日起,蚕丝类商品出口不再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。
二、 自2005年1月1日起,对本公告附件1所列坯绸和蚕丝类商品不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,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时无需出具出口配额许可证。
三、 对本公告附件2所列蚕丝类商品,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。
附件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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