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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物运输变更 
 
1. 托运人对已办妥运输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,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、个人有效 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。  

2. 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,应是一张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。  

3. 运输变更应当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,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办理。

4. 承运人应当及时处理托运人的变更要求,根据变更要求,更改或重开货运单,重新核收运 费。如果不能按照要求办理时,应当迅速通知托运人。  

5. 在运送货物前取消托运,承运人可以收取退运手续费。

6. 由于承运人执行特殊任务或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原因,货物运输受到影响,需要变更运输时, 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,商定处理办法。  

7. 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运输费用:

 a.  在出发站退运货物,退还全部运费。  

 b.  在中途站变更到达站,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,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到达站的运费。  

 c.  在中途站将货物运至原出发站,退还全部运费。  

 d.  在中途站改用其他交通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,超额费用由承运人承担。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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