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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东方航空明折明扣销售客票的退票、
更改规定
(2004年1月12日)
鉴于目前在国内航线沙锅内普遍采用明折明扣的销售方式,为规范客票管理制度,维护公司利益,同时增强公司的市场销售竞争力,现对东航折扣客票退票、更改规定作出调整,具体如下:
一、退票
1 散客
各条航线按照明折明扣方式销售的所有子舱位国内机票,一律按《中国东方航空旅客、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》中有关规定执行,其退票费用按所售客票的票面价格收取相应的手续费:
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24小时(含)以前要求退票,收取票面价5%的退票费;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4小时以内到2小时(含)以前,收取票面价10%的退票费;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以内,收取票面价20%的退票费;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,收取票面价50%的退票费。
2 团队
团队旅客的退票时间和退票费率同样按照《中国东方航空旅客、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》执行:
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(含)以前要求退票,收取票面价10%的退票费;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以内至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12点(含)以前要求退票,收取票面价30%的退票费;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12点以后至航班离站时间前要求退票,收取票面价50%的退票费;在航班离站时间以后,不予退票。
3
退票手续仅限在原出票地点办理。
二、客票变更
1
散客客票的变更,须在航班起飞前办理,在与客票所对应的订座舱位开放时,允许免费变更航班或日期,如无对应订舱舱位开放时,应将订座升舱至当时开放且适用的舱位,并补足差额;航班起飞后客票按自愿退票办理。
2
团队变更,按团队有关协议或规定办理。
3
所有变更手续可在原出票出或东航售票处办理。
4
除航班、日期以外的任何内容变更,均按自愿退票处理。
三、低舱位客票需升至高舱位时,采用换开客票的方法补收
差额,操作规定如下:
1
东航售票处,以本票换开本票的方式,将原客票信息填入新客票有关栏目内;票价栏内填入升舱后的票价数额;付款总数栏目填入补差代码(A)和旅客方式支付的票价差额数,并将原客票的乘机联与新客票的财务联合订在一起后交财务结算;原客票旅客联则交还旅客同新客票旅客联一起使用。
2
因结算关系,代理人使用BSP中性票填开的客票变更需升舱时,须请旅客到东航售票处办理换开手续,不得用中性票换开。中性票换开本票的操作同上。
四、按特殊协议或规定销售的折扣机票,按各有关协议或规定办理。本规定自2004年1月15日起执行,原东航市场营销部[2002]029号及原东航市场营销部[2002]030号规定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终止。
请遵照执行。 |